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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在大雨中涉水,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,双方就拆解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,保险公司一直未对车辆进行定损、维修,给车辆造成了11.2万余元的次生损失。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判情况。法院认为,保险公司一再要求被保险人预先支付并承担拆解费用的行为,在理赔过程中显属不当,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牛先生车辆直接损失及次生损失总计31万余元,并承担2万元拆解费和1000元拖车费。
一个雨天,牛先生开车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,车辆因大雨涉水,导致多处部件受损。当地气象局出具证明显示,事发当天该地区降雨量达62.5毫米。
由于牛先生已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、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商业保险,他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。但由于保险公司要求他预先支付并承担车辆拆解费,且这笔费用数额较高,双方对此产生争议,保险公司一直未进行定损,也未对车辆进行维修。牛先生无奈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。
一审诉讼中,经过委托鉴定,确认车辆维修价格为31万余元,其中11.2万余元为未及时清理产生的次生损失。保险公司认为,次生损失是因牛先生不配合拆解车辆造成的,不同意支付,也不同意负担2万元拆解费。
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总计31万余元的车辆直接损失及次生损失、2万元拆解费、1000元拖车费承担赔偿责任后,保险公司不服,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。
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,对事故现场查勘,并评估损失、核定保险责任属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。基于评估需求而产生的拆解费用,是保险人为评估实际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,保险公司一再要求被保险人预先支付并承担拆解费用的行为,在理赔过程中显属不当,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。保险公司未及时、合理、恰当地履行查勘、定损义务。
本案中,车辆迟迟未能拆解,也是导致直接损失无法及时确定及次生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。在被保险人报案后及定损的漫长过程中,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并未对被保险人予以专业的指导。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车辆拆解评估,也会在拆解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损失。因此法院认为,对于次生损失的发生,被保险人并无主观过错。据此,北京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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