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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,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。
2、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。
3、 选举村民委员会,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,选举有效;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,始得当选。
4、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、公开计票的方法,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。
5、选举时,设立秘密写票处。
6、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7、 看来,如果有三分之一的选民没有参加选举,这样的选举有效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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